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將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劃分成直接成本費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應得酬金兩部分。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由發包方實報實銷,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
另外支付給承包方相應報酬。這種合同計價方式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1)招標投標階段工程范圍無法界定,缺少工程的詳細說明,無法準確估價;
(2)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故這類合同經常被用于一些帶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中。
(3)時間特別緊急,要求盡快開工的工程。如搶救、搶險工程。
(4)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著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或經驗。
這種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
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有效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不感興趣。
因此,采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其條款必須非常嚴格,才能加強對工程投資的控制,否則容易造成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