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社會工作者
政府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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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護

政府保護
1.細化政府職責;
2.加強政府保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3.確立國家監護制度。
4.國家建立性侵害等違法犯罪人員的信息查詢系統

08-14
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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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08-14
特困人員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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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對象范圍

特困人員對象范圍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具體認定應該根據民政部發布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來決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08-14
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財產從屬于人身關系)
1、權利和義務
1)姓名權
2)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3)日常家事代理權
4)扶養的權利義務:①包括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關系,不得轉讓、處分或抵銷
③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繼承權
2、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種類
(1)按發生根據:分為法定財產與約定財產
(2)按內容:1)共同財產制:一般、動產及所得、所得、勞動所得2)分別財產制3)剩余共同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2)適用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08-14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

(一)遺囑的訂立
1、內容:
1)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2)明確遺產的名稱、數量,指定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3)規定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4)指定補充繼承人
5)指定遺囑執行人
2、形式:
1)公證遺囑(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訂立方便)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6)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效力
1、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符合法定形式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繼承份額
2、無效的條件:
1)無遺囑能力的人所立遺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2)受脅迫、受欺詐所立的遺囑
3)偽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部分內容無效。
(四)遺囑的撤回、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08-14
法律援助的政策
法律援助的政策

法律援助的形式與范圍
1、形式:
①法律咨詢;
②代擬法律文書;
③刑事辯護與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⑤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⑥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2、范圍
(1)申請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②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③在規定事項范圍內,當事人在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具體事項由《法律援助法》第31條。同時,該法第32條也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
④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規定人員之一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規定人員包括:未成年人;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②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實施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在辦理案件或者相關事務中,應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發現有未成年人、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在3日內指派律師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3)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監管場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值班律師提出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申請的,值班律師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4、法律援助的審查程序
(1)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①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②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③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08-14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1、范圍: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條件的喪偶兒媳、女婿
2、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和女婿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8-14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男性滿50,女性滿40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待遇領取地點,分四種:
(1)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
(2)不在戶籍地,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
(3)不在戶籍,繳費未滿10年,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年地辦理;
(4)不在戶籍,累計繳費均不滿10年的,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辦理。

08-14
集體協商代表和程序
集體協商代表和程序

1、集體協商的代表
(1)雙方人數應當對等;
(2)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3)可以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代表,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2、集體協商的程序
(1)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2)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3)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5)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2)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1)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2)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集體協商。
3)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4)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號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08-14
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內容
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內容

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內容 
(1)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08-14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其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按雙方協定,辦理交接工作,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需保存2年備查。 

08-14
實驗研究
實驗研究
實驗研究
(一)三對要素
1、自變量和因變量
自變量就是實驗刺激,因變量是受試者的反應。
2、實驗組和控制組
實驗組是對其施加影響的小組,對照(控制)組是不施加影響的小組。
3、前側和后側
(1)前測是在實驗前分別測驗實驗組和對照組的因變量狀況;
(2)后測是在實驗后再測兩組的因變量狀況。
(二)常用類型
1、標準實驗組
(1)前后測控制組設計(傳統實驗設計);(2)單后測控制組設計;(3)所羅門四組設計。
2、準實驗組
有非對等控制組設計、簡單時間序列設計和多組時間序列分析三種類型。
3、實地實驗
把實驗置于真實場景中,受試者按照事先設計完成某些要求,再分析效果。
(三)成功試驗設計的標準
1、是否回答主題。實驗研究設計是否回答研究主題、有效測量假設。
2、變量控制。對外在變量或不恰當變量有無控制,使因變量前后差異盡可能擴大。
3、可推論性。實驗結果乃至整個實驗過程的可推論性如何。
4、其他方面。研究過程是否有漏洞、可能造成誤差的因素、研究結果是否準確、研究環境是否造成干擾、安排是否有偏差。
(四)實驗研究的評價
08-14
報告撰寫及成果應用
報告撰寫及成果應用

報告撰寫及成果應用
1、基本原則:標題與內容相呼應、資料完整性和邏輯性、定量資料和定性資料結合、風格樸實積極
2、基本結構:包括主題、項目背景、需求評估(問題表現及基于文獻或實證研究的原因分析)、項目目標、工作模式、實務內容、服務效果、討論和建議、附錄、參考文獻等部分。其中,工作模式及此前部分與項目方案書大致接近。

08-14
問卷調查
問卷調查
問卷調查
(一)問卷類型
1、自填式問卷(被調查者填寫答案);
2、訪問式問卷(由訪問員向被調查者提問并記錄回答)。
(二)問卷結構
1、標題;(問卷名稱)
2、封面信;(研究者身份、研究目的和內容、對象選擇方法、保密原則及研究機構)
3、指導語;(問題細節及回答要求,有不同形式)
4、問題和答案;(態度、行為和狀態)
5、編碼和其他。(問題及答案用字母或數字作為代碼)
(三)問卷設計
1、原則
(1)問卷要有信度與效度:(信度:穩定地反映被調查者的情況;效度:較好揭示變量實際情況。)
(2)考慮研究目的或研究類型;(描述性研究的問卷和解釋性研究的問卷)
(3)以回答者視角為主;
(4)保證操作可行性。
2、步驟(4個)
依次:探索性工作—設計問卷初稿—使用和修改—定稿和印制。
3、問題和答案
(1)關注問題特性
開放式問題:注意空間大??;封閉式問題:答案的窮盡性和互斥性
(2)注意語言表達;
(3)數量時間適當;
(4)問題按序排列。
(四)問卷資料收集
1、對象選?。S機抽樣和非隨機抽樣)
2、訪問員選拔培訓(文化科學知識、社會經驗和應變能力)
3、物資準備
印制問卷,做好提筆、禮品、錄音設備、相機等準備工作。
4、質量控制
(1)調查過程的督導;
(2)資料回收后的檢查。
(五)評價
1、優點
(1)匿名訪問,易獲得真實信息;
(2)利于個別人士極端回答;
(3)收集數據的內容、時間、格式統一,資料容易處理和分析;
(4)訪問眾多對象節省資源。
2、缺點
(1)調查員素質要求高,大規模調查難以達到;
(2)對文化、地域、職業有要求;
(3)某些類型問卷中調查員無法指導,質量難以保證。
08-14
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
社工研究范式
1、基本概念 
(1)定量研究是在嚴格設計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定量測量手段收集資料,并對此進行統計分析。
(2)定性研究是搜集和分析非數字化資料,描述和理解回答者所經歷現實的含義、特征、隱喻、象征等,探索社會關系。
2、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特點

(2)研究與理論的關系
定量:依托理論、形成假設、分析數據、驗證假設
定性:研究過程中逐步形成理論假設
(1)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關系
定量:排除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影響
定性:研究者對自己與研究對象之間的關系進行反思和調適,設法視被研究者為自己人
(3)研究策略
定量:追求研究資料、研究結論的精確性
定性:研究設計靈活變化,可根據情況修改
(4)資料特性
定量:收集和分析量化資料、可操作的變量和統計數據
定性:獲取面描述性的信息
(5)結果范圍
定量:結論可以推論
定性:問題的個別性和特殊性,不做結論推論
3、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適用范圍
定量:適用于研究問題已有大量資料、資料收集相對容易、需要探討變量關系、宏觀的大規模的調查與預測等場合;
定性:則適用于不熟悉的社會系統、無權威和不受控制的場景。
4.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的聯系
二者不是截然對立的。
08-14
社會工作研究的主要功能
社會工作研究的主要功能
社會工作研究的主要功能
(1)直接功能。
①在對象層面上,社會工作研究可以治療和預防社會問題乃至社會危機,并協助服務對象在能力和意識層面得以提升。
②在專業層面上,社會工作研究可以改善社會工作實踐和提升社會工作理論。
③在社會層面上,社會工作研究可以推進福利和促進公平正義。
(2)間接功能。
①對研究參與者而言,有助于感受社會事實。
②對社會大眾而言,有助于了解社會工作的內涵。
③對社會工作者和社會服務機構而言,有助于實現自身增能。
④對社會而言,有助于激發多個系統的正面功能。
08-14
社會工作督導的一般過程
社會工作督導的一般過程

社會工作的一般過程
1、督導前期
督導前期是督導者與被督導者建立關系的基礎期,這一時期最重要的任務是相互熟悉。
2、開展期
開展期的重要任務是建立互相信任和雙方同意的督導形式,并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確定
3、工作期
工作期是督導歷程的最重要階段,在這一階段,督導者要與被督導者分享實踐經驗與感受,解疑釋惑,指導工作,促進其發展,支持被督導者做好服務。
4、終結期
督導歷程結束時,督導者應總結督導過程中各個階段所討論過的事情,并綜述被督導者的學習過程和成長過程,回顧被督導者的長處和弱點,幫助被督導者更加清醒地把握自我,加強自我改進。

08-14
社會工作督導方式中的技巧
社會工作督導方式中的技巧
社會工作督導方式中的技巧
1.個別督導的技巧要點
會談技巧:聆聽、補充、提出疑問
督導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督導者要誠懇地傾聽被督導者的表述;
(2)督導者應仔細研究和批閱被督導者的工作記錄、服務報告,以便發現被督導者的不足,提出教育的重點;
(3)督導者應采取接納的態度,接納被督導者的感受,經常鼓勵被督導者對服務對象的問題和需求進行評價和判斷,培養其自主思考和批判反思能力,最終實現推動被督導者自我學習和自我訓練的目的;
(4)督導者在提出評價和建議時語氣應委婉,以免被督導者出現抗拒心態;
(5)督導者要根據自己豐富的經驗和扎實的理論知識基礎,及時提供示范,建議可行的方法和技術,幫助被督導者更直接處理客觀情境下服務對象的需求和問題
2.團體督導的技巧要點
(1)督導團體組成與動作技巧
督導團體的規模、督導團體的成員、督導團體的運作、團體督導記錄
(2)團體督導的主持技巧
3.同輩督導的技巧要點
(1)同輩督導團體組成技巧
要注意價值的共同性、團體成員一般不超過7人,團體成員要簽訂明確的契約(契約必須清楚說明會議召開的周期、地點、每次會議持續時間、會議的程序)、注意同事督導會議的反饋
(2)同輩督導會議組織的技巧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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